全面贯彻《矿产资源法》 把矿管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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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: 1986年,《矿产资源法》公布实施,我国矿产资源的管理从此进入了有法可依的新阶段。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,各有关主管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协作配合,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,使我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初步打开了局面: 第一、《矿产资源法》法规体系的框架已初步形成。《矿产资源法》公布实施以后,国务院陆续制定了勘查登记、全民所有制矿山采矿登记、矿山监督等3个暂行办法和其它一些行政法规。全国已有28个省(区、市)相继制定了本行政区的乡镇集体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。其他配套法规也正在逐步制定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