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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再论矿业权价值评估

    • 摘要: {中国地质}1998年9期,发表了笔者的《略论矿业权价值评估),现就几个问题进一步开展论述。 一、根据实际情况开展矿业权价值评估1.探矿权、采矿权价款是投资者应得回报。国务院规定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、采矿权,除交纳探矿权、采矿权使用费外,还应交纳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、采矿权价款。可以看出国家只收取国家出资勘查的探矿权、采矿权价款,非

     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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